明明是申請執行人
明明清楚法院的執行程序
卻對法院工作人員惡語相向、無理鬧訪!
近日,申請執行人卓某
因侮辱、誹謗司法人員
被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司法拘留十五日
56天,投訴信訪39次!
申請執行人卓某與被執行人廈門某服飾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在2023年1月10日立案,卓某于立案當天就通過網絡投訴平臺投訴湖里法院,一直到2023年3月7日,短短56天時間里,卓某通過網上投訴平臺就本案執行情況進行信訪、投訴共計39次。
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卓某投訴法院存在怠于執行、收受賄賂、權色交易、徇私舞弊等問題,并在訴求內容、電話溝通過程中充斥侮辱性詞匯。期間,湖里法院對其所述內容釋法析理,反復多次告知其應通過合法正常途徑,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配合法院工作,但卓某仍繼續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不實陳述,詆毀法院。
整個執行期間,卓某對湖里法院所做回復,評價“不滿意”達48次。
卓某到底有多大冤屈?
真是因為法院工作不到位
導致卓某滿腔怒火嗎?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法院整個執行過程
合法合規
程序得當、釋法到位
01申請執行
2022年12月23日,廈門市湖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卓某與廈門某服飾公司(以下簡稱“服飾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該公司應支付卓某工資、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共計15001元。
之后,服飾公司并沒有履行上述仲裁裁決。2023年1月10日,卓某向湖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日,湖里法院依法受理。
02執行情況
執行立案后,湖里法院以司法專郵形式向服飾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先后三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服飾公司名下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等,但服飾公司并未履行。
2月16日,執行局工作人員前往該公司廠區內向其現場負責人員黃某直接送達了上述法律文書,并要求其履行本案債務。黃某表示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資金緊張,無法立即全額履行,但承諾近期賬戶將有回收貨款可用于履行本案債務。
該案執行人員至被執行人工廠催促還款
之后該案執行人員分別于2023年2月21日、2月27日、2月28日多次聯系服飾公司工作人員催促其履行債務。最終分三次劃撥了該賬戶內存款共計15126元,扣除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后,卓某可實際受償15001元。
然而,對于執行人員的努力,卓某“視而不見”,仍繼續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侮辱、毀謗!
03辱罵、誹謗司法工作人員!拘留!
因卓某反復詆毀、誹謗執行工作、謾罵司法人員,進行不實陳述,不認可法院執行工作,湖里法院于3月1日通過電話及短信的方式通知卓某3月7日到庭核對案件執行情況、當面釋法析理。3月7日,卓某無故拒不到庭,并再次以“法院故意刁難群眾”為由進行投訴。
后經法院傳喚,3月9日卓某到庭確認案件執行完畢,但在此期間,卓某仍對法院工作人員惡語相向,毫無悔改之意,堅稱法院刁難群眾。
因卓某的言行已構成對司法人員的侮辱、誹謗,為切實維護正常司法秩序,維護法律尊嚴,湖里法院依法作出對卓某拘留15日的決定,于3月9日送達了拘留決定書,并將卓某送到拘留所。
04法官提醒
申請執行人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應通過合法途徑、表達合理訴求。侮辱、誹謗法院工作人員、惡意投訴,不但無益于案件執行,更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存在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李煒杰,衷文瓏